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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22号)有关规定,“一、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项目,增加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项目(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同时适用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需另外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排除甲肝、戊肝后方能发放健康合格证。如体检者在检查中肝功能异常,但体检者不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的,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体检者患有甲肝或戊肝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部分行业健康证明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人员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行业间调换工作时,所持有效健康证明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同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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