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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文印发)、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2001]17号文印发)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沪府办[2002]46号文转发),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成立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本市药学、医疗、医院管理、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经上海市卫生局会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批准后入库,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招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供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

  (三)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按时参加评标会议;

  (四)在担任评标专家期间,未在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在职工作;

  (六)药学专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工作满15年;

  (七)医疗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医院管理专家: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医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仍在医院管理岗位上工作;

  (九)护理专家:护师以上职称,从事护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药品临床配制使用经验,且仍在护理岗位上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入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药招办向本市有关单位发出推荐评标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负责本单位内评标专家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凡被推荐入库的评标专家需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推荐表”;

  (三)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药招办;

  (四)市药招办根据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对推荐的评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卫生局会同上海市药品监管局审定批准后入库。

  第六条入库的评标专家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自行出库。

  第七条出库的评标专家符合条件的可按入库遴选程序重新申请入库。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药招办批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不符合评标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

  (二)违反评标规定和纪律者;

  (三)被通知参加评标会,却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标会议者;

  (四)在为企业或企业药品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或科学规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评标工作者。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查阅、调取投标资料;

  (三)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评标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二)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企业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评标前或者评标期间向外透露涉及评标活动的有关情况;

  (四)不得与投标企业之间有可能影响评标客观公正的关系;

  (五)不得接受投标企业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六)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企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若出现可能影响评标客观公正的情况时,应在评标中回避。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应接受市药招办的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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