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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医科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医疗机构:
  本市2002年5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于3月下旬结束。对本市各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中的一些问题,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过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高价位药品采购比例问题
  (一)自费、特需病房等不纳入医保范围的病人,其使用药品不计入采购比例;
  (二)高价药采购比例的计算,按每所医院高价药采购总金额占所有含高价药通用名药品的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计算;
  (三)高价位中标药品采购比例计算周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足一年的,以市卫生局公布的执行日至当年年底为计算周期。
  二、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库存量的问题
  为了使医疗机构及时执行中标药品目录和价格,本市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的库存量一般不宜超过21天;非常用药品的库存量一般不宜超过45天。
  三、关于中标药品质量和供货问题
  医疗机构发现中标药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信息反馈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若中标企业不能按合同及时供货,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反映。
  四、对中标药品国家降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原则上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32号)执行,若中标企业认为调整后的价格影响企业利益而中止执行中标药品供货合同时,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供货企业,补充供货。
  五、中标药品配送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投标中标后,除边远地区外,不得再委托其他药品批发企业配送中标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中标后,可委托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中标药品,并出具配送委托书,配送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200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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