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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12007001
发布时间   2007-01-0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6〕119号
备注  
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法制化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制定了临床外科3个二级专业(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和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作为本市第一批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基本要求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开设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向接受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按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审核后重新予以注册登记。
  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2.上海市医疗机构胸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3.上海市医疗机构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4.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5.上海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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