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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12004018
发布时间   2003-11-2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3)197号
备注  
关于加强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和药品销售活动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药监分局、工商分局:
  近来,一些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和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销售,肆意夸大消费者病情,甚至出具假的诊断结论,误导、诱骗消费者购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经济利益,由此导致贻误病情、误诊、误治事件的发生,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和用药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拟对非法开展医疗和药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以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通过集中整治,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在公共场所非法开展的医疗执业活动和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等违法违规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合法权益。
  二、加强在酒店、文化馆、公园、街道、公共绿地和药房门口等公共场所以“义诊”、“专家医学讲座”、“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下的医疗执业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宣传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是否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人员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2.义诊活动是否按照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参加义诊的机构是否为具有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是否为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3.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地点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
  4.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广告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并予以公示和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主体准入资格的检查,取缔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无照经营,查处各类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的违法广告。
  四、卫生、药监、工商部门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和打击非法行医和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非法销售的宣传,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健康保健知识的宣教工作,增强市民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市民正确择医的能力。
  请各区、县卫生局、药监分局和工商分局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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