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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12004046
发布时间   2008-05-2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妇基(2003)1号
备注  
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03]23号)精神,为推进本市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缓解重残无业人员看病难问题,决定在本市开展重残无业人员门诊医疗救助工作。为做好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重残无业人员门诊医疗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和所在区(县)卫生局共同确定。受助对象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选取医疗机构。
  二、救助对象由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确定、并凭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门诊医疗帮困卡”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
  三、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原则上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选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同时,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四、受助人员的医疗费用每年限额500元,各医疗机构每半年与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就业处)结帐一次。
  五、各医疗机构要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协助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做好重残无业人员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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