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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12004043
发布时间   2003-09-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3)163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及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满足市民就医需求,经研究,本市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自9月中旬起开始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试点工作,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一、延长门诊服务的试点范围:由中山医院等8所单位扩大到本市69所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包括各市级医院、区县中心医院、部队医院和二级甲等职工医院。
  二、延长门诊服务的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17时至20时,双休日增加半天门诊。
  三、各有关医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延长门诊服务的启动日期和延长服务时间、地点、科目等张贴安民告示,在主要门诊科室安排相应的值班医护人员,并做好相应配套工作,如相应调整药房、检验科、放射科等辅助科室的工作时间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医院应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病人的就医需求和业务量等实际情况调整不同科别的应诊医师人数。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在就诊人数较多的科室开设专家门诊。
  四、沪卫办〔2003〕18号《关于填报高温季节门急诊数据的通知》中上报高温门急诊数据的38所医院中,同时属于本文件69所区县中心以上医院范围的单位应每日增加上报前日的夜门诊人次数及医院采取的有效措施、做法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上报方式和上报截止日期仍按沪卫办〔2003〕1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五、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改善医疗服务、方便病人就医”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病人就诊的实际需求,组织本辖区内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当延长门诊服务时间,并同时张贴安民告示。
  六、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卫生局精神文明办公室和医政处反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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