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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12004015
发布时间   2004-01-17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科教〔2004〕1号
备注  
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我局已将《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322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SARS生物标本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室操作人员和SARS生物样本的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1.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所诊治的发热病人,其血、尿、粪便标本的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严格按照临床实验室规范进行操作,并注意生物安全。
  2.市级定点医院对SARS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例)常规诊疗所采集生物标本(血、尿、粪便标本)的检测应在具备生物安全水平2级+实验室条件下进行,尚未具备的应即刻根据生物安全水平2级+实验室的要求进行改造。
  3.市级定点医院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严格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
  4.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BSL-3实验室承担SARS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核酸和抗体测定,BSL-2实验室只能承担SARS病毒的核酸和抗体检测;上海市传染病医院BSL-2实验室作为平行实验室承担SARS留观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SARS病毒核酸和抗体测定。对SARS病例的实验室诊断须同时经这两个实验室检测后方能予以确认。
  5.市级定点医院所有SARS生物样本需登记造册,做好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SARS生物样本。确需SARS生物标本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必须将计划报市卫生局,并经市卫生局和市科委联合审查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6.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SARS生物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点击下载)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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