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内设医疗机构业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沪卫医政〔1998〕49号)的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按此标准对辖区内内设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我局将委托“上海市工厂企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按此标准对全市各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原《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校验标准》(沪卫基卫(1998)19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