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本市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大部分医务人员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本市接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及培训的医疗机构是本市全日制大学附属的三级医院,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直接向上述医疗机构提出实习或培训申请。
本市各有关大学应及时汇总附属医疗机构接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实习的人员情况,并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
附件:
1.《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