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专业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医疗质量监控网络,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质量监控力度,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所辖医疗机构(包括一、二级医院、部队医院、职工医院、民办医疗机构、诊所等,以下同)开展医疗业务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市卫生局已建的专业质控中心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质控组,努力开展专业质控工作,扩大质控覆盖面,消除质控盲点。现提出如下实施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已成立的26个市质控中心所涉及的专业,如在区(县)卫生局所辖医疗机构中有超过3所(含3所)医疗机构设置该专业的,区(县)卫生局应组建该专业的质控组。对没有达到3所医疗机构的专业,可统一纳入市质控中心的质控范畴。
二、区(县)卫生局可采用直接指定或招标评选的方式确定专业质控组的挂靠单位和组长、组员人选,并向所辖医疗机构公布,同时抄送市相关质控中心。
三、区(县)卫生局和专业质控组挂靠单位应对专业质控组给予一定的人员、经费(开办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办公场所、设备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其能正常开展质控工作。
四、区(县)卫生局医管科负责本辖区各专业质控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专业质控组在质控督查中发现的影响医疗质量的问题,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现象应严格执法。
五、专业质控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实施相应的市质控中心制定的行业质控标准;
(二)配合市质控中心做好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每年至少2次对本辖区二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县中心医院由市质控中心组织质控督查)全覆盖的专业质控督查,并及时向被查医院、区(县)卫生局、市质控中心通报督查结果;
(四)区(县)卫生局、市质控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质控中心应做好对区(县)专业质控组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帮助其不断提高质控管理水平,使其在开展质控督查工作时做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市质控中心除完成每年2次对68所区县中心以上医院的全覆盖质控督查外,可对二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应及时抄送相关的区(县)卫生局和专业质控组。
七、区(县)卫生局应将本辖区组建专业质控组的完成情况(或成立专业质控组的文件)于2004年6月1日前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