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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12004050
发布时间   2003-08-26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3)154号
备注  
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医院:
  根据《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自负医疗费参照尿毒症透析病人实行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1〕101号)规定,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人医保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病人可以在七家医疗机构间自由选择就诊。原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肾脏移植工作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24号)中“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到原手术医院就诊”的规定同时废止。
  望各有关医院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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