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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12004049
发布时间   2004-03-19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4)48号
备注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号)的精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就医实行优先、优质、优惠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
  二、对少数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散、小单位现役军人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
  三、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就诊免收门急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除外)、门急诊诊疗费;对住院医疗费用,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所有费用一律减免5%(药品费、输血费、材料费除外)。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就诊实行五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化验等。
  五、对现役军人的急诊、危重伤的抢救应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并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六、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军人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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