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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22006001
发布时间   2006-09-2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6〕85号
备注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妇幼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沪府办〔2005〕45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的执业行为,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2006年9月18日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性质与冠名
  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是妇幼保健机构为方便婚检对象,在院(所)外设立以提供规定的免费婚检基本项目为内容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执业点,其行政与业务管理隶属于派出妇幼保健机构。
  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冠名格式为“XXX妇幼保健院(所)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室)”。
  二、选址与设置条件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个区(县)设置一个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设置地点原则上应在婚姻登记处内;如婚姻登记处内无条件设置,应在距离婚姻登记处200米内择址,以方便婚姻登记对象婚检,享受“一门式”服务。
  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应按照《上海市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室)基本要求》设置(详见附件)。
  三、执业内容与服务对象
  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内容仅限于《工作意见》中规定的免费婚检基本项目:婚前保健咨询、婚前体格检查、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不得开展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各外设执业点医学保健服务对象仅限于已经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的婚检对象。
  四、登记程序和方法
  各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和要求,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变更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应按规定和程序实施执业补登记。
  对符合设置基本要求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卫生行政部门将以妇幼保健机构院(所)外第二执业点的形式予以认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具体执业地点、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各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外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管理,确保保健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上海市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室)基本要求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妇幼保健机构
  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室)基本要求

  经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如需在机构外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人员配备要求
  至少配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主诊医师和合格检验人员各1名。
  二、场所、设备等要求
  (一)候诊室(宣教)室:配有与婚检量相适应的候诊椅。墙面粘贴婚检流程和相关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画。配备影像设备及宣传资料。
  (二)女婚检室:应有妇科检查床、妇科检查用具、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器械桌、立灯等妇科检查设备。设有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身高计、视力表、色谱仪、音叉、叩诊锤等综合体检设备。配有消毒物品、污物桶、洗手池等消毒隔离设施。设有屏风、诊察桌椅、室温控制设备。
  (三)男婚检室:应有诊查床、手套、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化验用品、器械桌等男科检查设备。设有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身高计、视力表、色谱仪、音叉、叩诊锤等综合体检设备。配有消毒物品、污物桶、洗手池等消毒隔离设施。设有屏风、诊察桌椅、室温控制设备。
  (四)检验室:具有分光光度计、显微镜、水浴箱、离心机、冰箱等所需仪器设备。检验室台面应平稳并铺设耐腐蚀板,地面应清洁。仪器设备放置有序。
  具有独立的抽血处,抽血处符合消毒隔离要求,抽血用具齐全。
  (五)咨询室:应有男女生殖器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3类以上不同品种的适合新婚和孕前使用的避孕药具供选择。
  (六)医疗废弃物处理、消毒隔离和场所卫生工作均须按医疗机构管理要求执行。
  各诊室要求整洁、安静、温馨、私密,符合人性化服务的原则。
  三、工作流程和规范
  按照《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沪卫妇基〔20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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