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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22004007
发布时间   2003-05-18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3)97号
备注  
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诊疗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就诊的孕产妇中发现有怀疑“非典”病人的,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专家会诊组会诊后,判断为留院观察病例的,送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留院隔离观察,并加紧在48小时内鉴别诊断。留观期间需要分娩的,送市传染病医院接产。会诊后判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经市传染病医院专家会诊确认后,送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和接产。
  二、外籍孕妇中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传染病医院收治和接产。
  三、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应配置多普勒胎心仪和产科监护人员。孕产妇在留院观察期间需要妇产科会诊和治疗的,由区县卫生局防病办组织区县内妇产科专家进行;特殊情况时,由市卫生局防病办予以协调。
  四、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分别组织妇产科专家会诊组,负责对市传染病医院孕产妇“非典”病人的会诊和治疗(专家组名单及会诊值班安排另定)。
  五、“非典”医学观察期间孕妇的产前检查以家庭自我监护为主,医学观察期间可能分娩的产妇,送原进行产科检查的医院接产;无产科检查史的孕妇,由区县卫生局防病办指定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接产。接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做好分娩前后的消毒隔离工作,尽快完成孕产妇的处置。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孕产妇的产后访视工作,落实专人进行妇幼保健和“非典”防治的指导,切实预防母婴和其他人群发生交叉感染。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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