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邮政支局及有关医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提高新生儿筛查质量,缩短阳性病例的召回时间,为患病婴儿争取到宝贵的治疗时间,经研究决定,本市新生儿筛查血样标本由邮政部门负责专收专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接产医院在将采集的新生儿筛查血样标本纸片凉干后,每片一封,分装在由邮政部门提供的特制信封内,按要求填写邮编和单位,并作相应的登记。
2、各接产医院及新生儿筛查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做好这项工作,每天在医院的约定地点与邮政部门专收专送人员当面签收血样标本。
3、邮政部门专收新生儿筛查血样标本后,在各邮政支局用专用包装封套集中封装,在两天内直接投送到各新生儿筛查中心。并对血样标本邮寄的安全负责。
4、邮政部门每月按签发单上的血样标本数量与各新生儿筛查中心结算邮资。
5、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检测费(进口试剂),按市卫生局颁发的收费标准收取。
6、本通知自1999年7月起执行。各接产医院和新生儿筛查中心应及时与当地邮政部门联系,共同落实新生儿筛查血样标本专收和专送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邮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