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卫生处,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各区县疾病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上海市通过《九十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2001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6.62‰,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为继续贯彻实施“儿童发展十五计划”,进一步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本市儿童健康水平,经讨论,决定在全市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制度,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和动态变化,提高本市儿童医疗、预防和保健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方案》(见附件)发予你单位,望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组织落实好各项有关工作。
附件:《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方案》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资料,分析和了解本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原因和动态变化,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讲座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国儿童卫生保健管理网络,以提高本市儿童医疗、预防和保健工作质量。
二、对象
凡发生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指所有孕满28周,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和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在医疗机构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其中包括户口不在本市但居住在本市半年以上的儿童)均应进行个案调查和讨论。围产儿死亡病例除外,按原死亡评审制度执行。
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数据和资料由各区(县)疾病控制中心按季度向各区(县)妇幼保健所提供。
三、调查和讨论内容
从三个环节(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和其它部门);四个方面(知识技能、态度、资源和管理);主要针对诊断死亡原因、医疗方案等进行审核和讨论,在明确死因的基础上作出分析和结论。
四、调查和讨论程序
(一)各医疗机构医务科组织有关科室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要准备病史、讨论记录和讨论小结(若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应提供其在产科时的病史资料),并提交区(县)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
(二)区(县)专家委员会每季度进行一次讨论会,对本区(县)发现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和综合分析,从死因和对儿童的诊治过程等方面寻找薄弱环节,以提高儿科诊治质量。个案调查、病史借阅和讨论会的组织工作由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
(三)对个别疑难病例或对全市儿科质量的提高和儿保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指导作用的病例,各区(县)可提交市级专家委会。市级专家讨论的组织工作由市儿童保健所具体负责。
六、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区(县)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组织儿科、新生儿科、产科和疾病控制机构有关专家,成立市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对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工作,定期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儿科、新生儿科、产科和疾病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成立区(县)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区(县)的技术指导和死亡病例讨论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
(二)妇幼保健机构
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实施与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儿童医疗、预防和保健工作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
1、市儿童保健所负责全市的人员培训和技术咨询;定期汇总和分析区(县)上报的资料和数据,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每年组织1-2次市级专家评审会议,并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对区(县)进行质量检查。
2、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的培训;数据和资料的汇总与分析,并定期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儿童保健所;对在辖区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做好个案调查,定期组织召开区(县)专家讨论会议;在区(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质量检查。
附一: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样张略)
附二: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讨论会议记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