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医学院校)、各医疗机构、上海市血液中心、各区(县)血站:
上海市血液中心及各区(县)血站是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采供血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有关系供血机构要求其派员到场。上海市血液中心及各区(县)血站联系一览表见附件。
上海市血液中心及各区(县)血站接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到场,会同医患双方当事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