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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32004002
发布时间   1996-03-25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防(96)第26号
备注  
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血液中心,各医学院校,有关血制品生产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血液质量管理,防治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现将《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本市的血液、成份血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健全采供血机构和医院血液的管理制度,杜绝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对象
  1.上海市血液中心和下属的松江、青浦、奉贤、南汇、金山、崇明、浦东新区、嘉定等区、县血站;
  2.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和本市血液制品的有关生产单位;
  3.本市使用血和血制品的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测内容
  1.血源性感染因子检测;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2)丙型肝炎抗体;
  (3)艾滋病抗体;
  (4)梅毒。
  2.质量控制:采取发放考核血清标本的方法,对采血、成份血和血制品等单位的实验室进行质量考核。
  3.环节和消毒效果监测:
  (1)空气细菌总数检测;
  (2)对物体表面、环境、工作人员致病性微生物和细菌检测;
  (3)对物体表面、环境及有关环节工作人员进行乙肝表面抗原和丙肝抗体检测;
  (4)消毒药械进行效果和含量测定;
  (5)对用于血液及血制品消毒的消毒设备进行效果测定。
  三、监测工作分工及频率
  1.市卫生防疫站组成血液和血制品监测管理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监测频率为每季一次,抽查市血液中心当天供临床全血的5%标本;对本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有关血液制品每个批号抽检2支。
  2.区县卫生防疫站每季度一次对本地区的血站,随机抽取当天正常的血液标本30份,送市卫生防疫站检测。具体检查时间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安排。
  3.有关环节和消毒效果监测由市站和区、县站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2次组织有关监督机构和区、县卫生局对各级医疗单位进行抽查。监督机构和区县卫生局应按要求将抽查情况汇总后书面上报市卫生局。
  1.检查主要内容:一级医疗单位:检查血液制品供应渠道、保管制度等。二、三级医疗单位:检查血液制品的供应渠道、保管制度;血液管理制度;血液和血浆使用情况;用量与市(区、县)血站供血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医院自采血现象等。
  2.每区县抽查一级医疗单位1~2个,二、三级医疗单位各抽查2个。
  具体时间与要求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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