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繁體版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 血液管理
                 

索取号  AB81030032004006
发布时间   2003-09-0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3)149号
备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血液管理机构、各采供血机构、各卫生监督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本市正常的献血秩序,确保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血液质量对于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要将加强血液监督执法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要的任务来抓,切实维护好正常的献血秩序。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血液管理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执法力量,加强血液专项执法。各级血液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执法,提高对献血体检和采血现场的执法频次,拓展执法覆盖面。同时,要加强有针对性的献血单位的回访工作。

  每年的5-6月份和10-11月份定为本市“严厉打击血头、杜绝雇人献血”的专项执法月,专项执法工作结束后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于次月的10日前将执法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

  三、市、区两级血液管理机构要分工负责,加强献血法规知识的宣教和培训。市血液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对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各采供血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对辖区内献血单位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血液管理机构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献血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献血法制意识。

  四、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有关的献血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献血前的证件查验工作,尤其要加强采集血样时和采血时的查证工作。实行“查证签章制”和“责任追究制”,即由查证人员在体检单上签章,日后发现持假证或人证不符的将进行责任追溯。

  各采供血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献血者身份异常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血液管理机构报告。

  五、献血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单位领导签字负责制度。献血者一律使用身份证原件,禁止使用身份证复印件。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九月四日

   
 
 
                                      
 
版权所有(C)2001-2008 上海市卫生局版权所有,不得非法镜像。
E-mail:webmaster@smhb.gov.cn 地址: 北京西路1477号 电话: 22121111 邮编:2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