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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42004012
发布时间   2000-09-05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基卫(2000)16号
备注  文件自2007年7月10日发布《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和标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9号)起废止。
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0年市政府实事,本市地段医院正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努力调整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换。努力以“方便、价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
  为树立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形象、加深社区卫生服务在社区居民心中的印象,参照“社区服务”使用统一标志的经验,市卫生局采用招标方式,由专家设计,并经筛选论证,确定了本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志(见附件),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场合、健教印刷品或其他需要表明属于社区卫生服务之处使用。
  标志呈现三角形,隐示稳定;上方的“S”既是“上海”,也是“社区”拼音的字首;红色小花由三个心形构成,寓意在国家、社会、家庭三方面共同关心下,社区卫生服务将越办越好;花心“十”字借助“红十字”在群众中深刻印象,联想到医疗卫生。图形中兰、白、红三色衬托医护人员的纯洁、环境的明快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热情。
  现将标志(标准稿)发至各区县卫生局,请转发给各使用单位。使用时应严格依照样本,按照规定的颜色,按比例放大并精细制作,严肃、庄重使用。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0年九月五日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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