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卫生局等14个委办局,《关于发展上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干意见》中的有关要求,为加强社区预防保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经费与任务挂钩,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切实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现就规范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定额补助范围和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含义
社区预防保健经费主要是指政府及基层医疗机构用于预防、保健及健康促进等卫生服务的费用,不包括政府对市、区(县)专业防治机构投放的费用。
二、使用范围
(一)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主要包括传染病管理,死因调查统计,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牙病、眼病和精神病防治,慢性传染性疾病防治(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学校卫生和健康促进(包括健康教育)等。
(二)卫生保健
1、妇幼保健:新婚保健、孕产妇系统保健,妇女保健,生殖保健;儿童系统保健。
2、老年保健:建立健康档案、随访,保健宣教、咨询等。
(三)社区康复
举办康复教育,实施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宫内节育器放置后随访等。
三、经费管理
(一)定额补助
政府对社区预防保健经费的投入由传统的补助办法,改为按预防保健服务项目、任务、质量定额补助。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拨给基层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经费至2000年应达到每万人口8万元,这是对“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预防保健任务的经费补助。只有完成全部项目任务,才能获得政府规定的预防保健经费补助。
(二)项目管理
政府拨付的社区预防保健经费补助,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卫生局根据《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规范》所定的预防保健项目,并按照其工作量,确定每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使预防保健经费与任务紧密挂钩,各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评后,按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三)考核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是政府拨付预防保健经费补助的依据。区、县卫生局应每年组织疾病控制、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工作,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进行质控和考评。对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的,应全额拨给预防保健经费,对未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酌情减少其预防保健经费。
四、以上定额补助方式自2001年起执行
附: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经费测算参考定额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经费测处参考定额
项 目 所需工作日(日/万人) 经费(元/万人)
传染病管理 90 4500
结核病管理 25 1250
生命统计 13 650
精神病管理 97 4850
慢性病管理 360 18000
计划免疫 210 10500+2500(补助)=13000
牙防、眼防 20 1000
学生常见病防治 30 1500
除害工作 60 3000
营养与食品、环境与职业 60 3000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 120 6000
健康促进 60 3000
妇幼保健 300 10000
监测 5000
材料 5000
合计 1445 79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