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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42004008
发布时间   2001-05-2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妇基(2001)9号
备注  
关于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
  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发展上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0]38号),明确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街道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2000年市政府实事,本区95所地段医院已全部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出现了新的街道,个别街道原未建地段医院,因此部分街道尚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实现本市居民人人都能享受社区卫生服务,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新建社区及目前尚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应把建设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列入区域卫生规划,最迟在三年内予以解决。
  二、在调整期间,暂时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可在以下三
  个过渡形式中进行选择。
  1、由本区域内其他合适的医院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由邻接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服务。
  3、由本区域二级综合性医院建立申请卫生服务部提供服务。
  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专科医院不适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均不属于过渡形式的选择范围。
  三、过渡形式的选择原则
  1、首先选择本区域内的二级乙等到综合性医院。
  2、社区面积较小或常住户籍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可选择临接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选择邻接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以距离相对最近、条件相对最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首选。
  3、邻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承担,又无合适医院可转换,方可选择二级综合医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部,按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
  4、在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所采取的过渡形式,必须经区县卫生局审定,报市卫生局批准。
  四、调整阶段社区卫生工作的管理。
  1、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两个社区的社区卫生工作,应由两个街道办事处共同组建社区健康促进委员会或相应领导机构,负责两个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
  2、其他合适医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规定,完成管理体制、服务功能的转换,并按照建设标准完成相应的硬件建设。
  3、本区域内二级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
  (1)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范畴,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
  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
  (2)指定一名副院长全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设立相应的专职管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部),选派专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4)组建相应的专职专业队伍,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开展“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其中至少包括预防保健、家庭病床以及社区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5)凡属于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的服务项目,包括上门服务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点、家庭病床等,一律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6)在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建完成后,调整阶段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分流至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郊区城镇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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