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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42004007
发布时间   2001-05-2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妇基(2001)10号
备注  
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会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

  区县卫生局:
  为推进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实施,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
  一、开设简易门诊的办法:
  1、服务时间以非正常门诊时间(中午和傍晚)和节假日等为主。
  2、服务方式以简单询问病史,一般体检,配给处方和非处方用药为主。不收挂号费、诊疗费,不做辅助科室检查。
  3、服务范围:
  (1)经医院诊断,治疗方案已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期配药。如:高血压病、高血脂症、冠心病、中风后遗症、帕金森氏病、慢性胃窦炎、胃溃疡、慢性结肠炎、慢性肾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Ⅱ型糖尿病等。
  (2)不属于急症情况的常见、多发症状。如:体温不超过38.5℃的上呼吸道感染;无脓血便、无发热、腹泻少与3次/日的胃肠道疾病等。
  二、简易门诊的管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职管理部门,落实简易门诊的现场管理。
  2、开设简易门诊的医疗单位应完善简易门诊的制度建设。要制订简易门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病史和用药记录及登记、统计等工作规范。简易门诊的医师必须是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3、简易门诊要确保安全用药,对可疑病种不能轻率用药;慢性病配药原则上不超过2周,急性病配药原则上不超过3天。
  4、慢性病连续简易门诊3次、急性病连续简易门诊2次不能缓解症状,应到普通门诊诊治。
  5、开设简易门诊的各单位要建立简易门诊检查、考核等有关制度,加强质量管理。
  请各区县卫生局根据以上意见,指导各有关医疗机构切实做好简易门诊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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