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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42004006
发布时间   2001-08-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妇基(2001)19号
备注  
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部委办局(控股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党委老干部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台的医院:
  离休干部是学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原则,按照市委领导提出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为老干部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转发的《发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离休干部高龄养老、居家养老的需要,特制定“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
  一、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主要是指本市离休干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且有定点医疗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离休干部提供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一体的服务。重点做好老年保健、疾病筛选、慢性病监测与防治、心理咨询与疏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疗康复及营养卫生指导等。
  二、离休干部以自愿为原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定“社区保健医生服务”协议;协议书要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与权利(协议书样张见附件1)。在协议签定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离休干部的身体善作全面了解,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样张见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离休干部签定协议并提供保健服务所需的经费,近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离休干部社区养老专项工作经费管理的意见》[沪委老(2001)48号]第三款规定,从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由离休干部所在街道以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统一交付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离休干部提供的其它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离休干部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社区保健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职执业医师或聘用的退休医师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牌服务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在职执业医师担任。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选派医疗业务技术精良、医德医风好的医务人员,按照协议书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上门为离休干部提供热情、便捷、优质、安全的保健服务。
  五、为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特别是区县老干部局要予以积极支持与配合,使上海市为离休干部提供的“社区保健医生服务办法”日趋完善。
  六、本办法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协议书(样张略)
        2、上海市离休干部健康档案(样张略)
  

  

  上海市卫生局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二OO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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