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一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病案首页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的《住院病案首页》,具体要求,按沪卫医政(2002)69号《关于本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级医院:
为加强病案首页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卫生部于1990年颁布了《住院病案首页》,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下发了《关于使用上海市市、区、县级医院统一的<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1991)27号],对规范病案首页的管理、满足有关卫生统计的需求,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2001年底,卫生部重新修订下发了《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我局结合本市时间情况,并顾及政策的连续性,修订了新版《住院病案首页》。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中医科除外)自200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使用的《住院病案首页》自2002年7月1日起废止。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组织本院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做好新老《住院病案首页》的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1、住院病案首页(略)
2、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