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关系原则上仍按照市卫生局于1998年下发的《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基卫〔1998〕6号)执行,具体对口的机构如需变动请有关市级医院与对口的区(县)卫生局协商后确定。
二、根据文件的要求,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如尚未签订协议书的对口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尽快落实。各郊区(县)卫生局应将涉及本郊区(县)的对口支援协议书的复印件汇总后,于2003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三、为切实了解“卫生下乡”工作的落实情况,请各郊区(县)卫生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本郊区(县)所接受支援的有关数据(见附表“卫生下乡活动情况统计表”),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附件:1.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2.卫生下乡活动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