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托幼办:
1986年由市卫生局、教育局、集体事业办公室、妇联、幼托办以沪卫防疫(86)字第30号文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凭《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的通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幼托机构、学校在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上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凭证登记的方式方法较烦琐,不便操作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办法》,加强凭《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工作:
一、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园手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证》(以下简称“接种证”);各受理儿童入托、入园的单位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手续时应严格查验“接种证”,按《上海市计划免疫程序表》(附表1)核对该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由保健老师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在“上海市入托、入园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登记卡”上(附表2)。对未按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应督促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补齐接种,登记卡由各接受单位的保健室保管备查,“接种证”交由家长保管。
入小学一年级儿童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学生家长凭“接种证”先到原预防接种单位索取《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以下简称“白卡”),再凭“接种证”和“白卡”办理入学手续。各受理儿童入学的学校应认真查验、核对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对未按免疫程序接种的,应督促其补种。“白卡”由学校保存备查,“接种证”交由家长保管。学生在校期间的预防接种由学校所在地区的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学校认真做好接种的组织、宣传和“接种证”、“白卡”入学随学生资料袋一同转入中学。
入中学(包括高中)的学生凭“接种证”和“白卡”入学和各受理学生入学的学校凭证入学工作的管理及学生在校期间预防接种及其登记等工作按以上小学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中学毕业后,“白卡”纳入学校档案管理。
二、外地来沪或外籍儿童需在本市借读、借托者,须先持户口所在地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证明或“接种证”到现居住地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办理补“白卡”手续,有漏接种的补齐接种;无预防接种证明或“接种证”的,同时申办“接种证”和“白卡”,且按规定完成补种。然后凭“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明和“白卡”向借读、借托单位办理借读、借托手续。
在本市出生并生长在本市的临时户口儿童和本市户口跨区域借读、借托儿童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按本市常住户口儿童相应的规定要求执行。
三、入托、入园、入学儿童无“接种证”或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或漏接种未及时补种的,各托幼单位和学校一律不予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或补接种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的,在取得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幼托单位同意后可先入托、入园、入学,但须完成补接种后才能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四、各幼托机构、中小学校应将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在招收新生的通知或报名须知上应告知凭证入托、入园、入学的集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各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应认真按《上海市计划免疫程序表》规定的免疫程序及卫生防疫部门的年度计划组织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并及时、完整、正确作好入托、入园儿童“接种证”和“白卡”的接种记录。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所作的预防接种登记要认真核对其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托单位保健老师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五、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的督导与质量控制,并将辖区内幼托单位、中小学校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列入业务考核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对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