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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62004002
发布时间   2002-11-08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疾控(2002)44号
备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免疫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2年10月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免疫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和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今后的免疫预防工作提出了要求。
  会议首先通报了2002年6月中旬,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煤集团所在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儿童中发现2例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的情况,这是我国首次发现的脊灰疫苗病毒变异株的循环并导致脊灰病例的发生。会议还指出,我国少数地区放松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盲目扩大预防接种范围,部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差,不能按照技术规范操作等,造成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甚至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在当地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会议要求各省市要继续实施消灭脊髓灰质炎策略,认真落实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的各项技术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保证预防接种安全,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范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严格控制群体性预防接种,特别是非计划免疫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
  按照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目前本市免疫预防工作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免疫预防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继续实施消灭脊髓灰质炎策略,认真落实保持无脊灰状态的各项技术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预防工作,达到并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
  高免疫覆盖率是阻断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衍生株流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继续维持本市户口儿童脊灰疫苗(OPV)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的同时,要着重提高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OPV常规免疫接种率。要以城郊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儿童的常规免疫接种工作。
  1.要争取政府对外来流动人口免疫预防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由政府牵头,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大管理力度,密切合作。要配合公安、劳动、工商、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及时掌握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分布情况,了解外来流动人口有关信息,及时为其中适龄儿童建卡、建证,开展免疫接种工作。
  2.要合理配置,保证必要的经费、人员和设备投入,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每个外来流动人口儿童有机会得到优质的免疫服务,尤其要将那些在本地区居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外来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常规管理。
  3.要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外省市在沪所办学校学生实行凭证入学制度。对未免疫或免疫不全的学生进行补种,并建卡、建证。
  4.要改进针对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服务形式,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医院接种门诊应定期开展主动搜索式的查漏补种,边接种边宣传,对辖区内已掌握的外来流动人口聚居地、私房出租集中处和农贸集市应指定专人负责查漏补种工作;同时上述地区所在的村卫生室可考虑建立双月冷链运转的接种门诊,专门为外来流动人口儿童接种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
  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的免疫预防工作作为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接种率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免疫预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外来人口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率。
  (二)科学调整强化免疫策略,针对高危人群、高危地区开展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活动。
  强化免疫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防止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传入和传播、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的重要策略和手段。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本市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按年度继续开展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活动,重点是常规免疫工作薄弱地区和外来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以查漏补种形式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并做好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实行逐门逐户应种儿童的登记工作,提高“零剂次”儿童的接种率,做好强化免疫的现场督导和快速评估工作,努力提高强化免疫接种质量。
  (三)继续按照无脊灰维持活动的各项监测指标要求,开展高质量的AFP病例监测工作,提高发现输入脊灰野病毒和脊灰疫苗变异株病毒病例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
  1.加强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工作,提高临床医生AFP病例的报告意识,提高标本采集的质量,保持AFP监测系统的敏感性。
  2.重视高危AFP病例的筛检工作,并及时按照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搜索是否有脊灰野病毒输入或脊灰疫苗变异株病毒循环的证据。
  3.对发现任何怀疑可能的输入的脊灰野病毒和脊灰疫苗变异株病毒病例,要及时进行逐级报告并尽快将标本送上海市脊灰实验室做病原学诊断,一旦有阳性分离结果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否则由此造成病毒传播,将追究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免疫预防工作的管理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和我局下发的有关疫苗接种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免疫预防工作。要完善和严格执行免疫预防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消除各种隐患。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各类疫苗的使用和渠道管理,严格遵守由我局根据疾病流行状况所制订的免疫策略,不能任意扩大免疫接种对象和接种疫苗的种类;本市免疫预防所适用的各种疫苗统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订购并逐级供应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订购、销售疫苗或使用非正规渠道供应的疫苗。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疫苗的单位和个人,卫生监督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非计划免疫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非计划免疫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由我局根据本市疾病流行特点,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接种策略后,由区(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其它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非计划免疫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对违反规定仍擅自组织开展非计划免疫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单位和人员,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清形势、重视问题,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1.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核、领发和保管制度,必须保证疫苗在有效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
  2.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副反应及事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3.要加强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免疫预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对专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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