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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72004004
发布时间   2003-09-23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3)169号
备注  
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建立应急救治队伍”的精神,落实上海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2005)》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常规突发性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治能力,我局决定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常规突发性意外事故时,市、区卫生局对应急救治医疗队统一调度指挥。
  二、本市应急救治医疗队分应急救援医疗队、SARS应急救治医疗队、专科应急救治医疗队三种形式,各医疗队均由8-10人组成。
  (一)本市各二级综合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承担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规突发性意外事故应急现场的救治任务。医疗队主要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内科、外科、麻醉科医师及护士、担架员等相对固定人员组成,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灵活调整医疗队的人员结构。
  (二)本市设有呼吸科或传染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SARS应急救治医疗队,承担支援SARS定点医院的救治任务。医疗队主要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呼吸科、传染科(感染科)、麻醉插管医师和ICU医师、护士组成。
  (三)本市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特色专科,组建相对应的专科应急救治医疗队,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任务或伤员的收治工作。医疗队主要由临床经验丰富的专科医师和护士3-5人组成。
  中山医院、市一医院分别组建心脏应急救治医疗队,华山医院组建脑外应急救治医疗队,瑞金医院组建烧伤应急救治医疗队,市六医院、长征医院分别组建急性创伤应急救治医疗队,华山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分别组建传染科应急救治医疗队,肺科医院组建职业中毒应急救治医疗队。
  三、各应急救治医疗队要配备所需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等有关物资,并处于备用状态。
  四、各医院要实行院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医疗队组建的相关工作,明确队长和副队长及其相关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治工作制度,确保应急救治医疗队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常规突发性意外事故。
  五、坚持“平战结合,应急优先”的原则,实行常态长效管理。各应急救治医疗队要做好随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常规突发性意外事故应急医疗救援的准备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应急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
  六、请各有关医院认真填写《应急救援医疗队成员情况表》、《SARS应急救治医疗队成员情况表》、《专科应急救治医疗队成员情况表》,于10月7日17:00前报上海市卫生局医政处。二级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医疗队成员情况表同时抄报在区县卫生局。
  附件:
  1.《应急救援医疗队成员情况表》(略)
  2.《SARS应急救治医疗队成员情况表》(略)
  3.《专科应急救治医疗队成员情况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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