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繁體版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 临床药事
                 

索取号  AB81030082006001
发布时间   2006-12-26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6〕121号
备注  
关于印发《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促进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安全、有效、经济用药,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综合性医院管理评估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要考评依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文后要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可登陆上海卫生信息网站(www.smhb.gov.cn)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反馈。

  附件: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doc

   
 
 
                                      
 
版权所有(C)2001-2008 上海市卫生局版权所有,不得非法镜像。
E-mail:webmaster@smhb.gov.cn 地址: 北京西路1477号 电话: 22121111 邮编:2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