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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082004011
发布时间   2003-11-27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药事[2003]13号
备注  
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药品采购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本市构建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公共信息平台主要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系统、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药品信息公示系统和中标药品采购管理系统等服务功能。现将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使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前期工作情况
  (一)本市各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已分别成立了药品集中公开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和药品集中公开采购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在此系统中的代码已下发。
  (三)市卫生局于2003年7月对各工作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的代表组织了培训。
  (四)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试运行结果基本正常。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大学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卫生局和市纠风办2002年印发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使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并收集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上采购药品后的情况,及时反馈。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意见》要求,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
  (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对集中招标采购以外的药品采购要根据以下程序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上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1、根据已配置的代码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上发布药品采购信息;
  2、从药品供应企业应答的信息中遴选出药品供应企业;
  3、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上录入遴选结果;
  4、药品采购交易完成,各医疗机构将采购信息录入本院药品采购数据库。
  三、时间安排
  (一)市卫生局将再次组织使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培训。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于12月15日前将培训人员名单上报市卫生局临床药事管理处。
  (二)2003年12月期间,医疗机构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必须进行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模拟操作,熟悉相关工作要求和技术。
  (三)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本市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均须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上进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大学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模式改革的意义,切实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各项工作措施。各单位在使用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电话:33110231,33100685。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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