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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112004004
发布时间   1994-09-17
发布机构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爱卫会(1994)字第39号
备注  
关于加强动、拆迁地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

  区、县爱卫会、建委:

  为加强对本市动、拆迁地区的除四害工作,巩固已取得的灭鼠成果、控制蚊蝇孳生繁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对本市动、拆迁地区的除四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动、拆迁地区的除四害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动、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要落实每个动、拆迁项目所必须的除四害工作的人力、物力,并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尽早把已确定的动、拆迁项目和时间告诉所在地区,以便得到地方的配合和支持。

  二、动、拆迁项目的建设(建房)单位,要按照《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承担动、拆迁区除四害工作责任和义务,在拆房前二周要对拆迁地全方位的投放一次灭鼠药物;要做好动、拆迁地区内消除积水、清除生活垃圾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时结合药物喷洒,切实控制四害孳生。如在动、拆迁过程中对除四害工作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委托除害服务机构代办,但除四害工作的责任不得转移。

  三、区、县、街道、镇爱卫部门要按照“谁收益,谁出钱”的原则做好动、拆迁地区周围单位、居民户的除四害工作。在拆迁一开始,就要组织对拆迁地区周围50公尺范围内单位、居民户进行全复盖的灭鼠饱和投药,并保持一段时间,防止拆迁地区内的鼠类向外扩散。同时要会同防疫部门做好动、拆迁地区周围的鼠情监测,密度如有回升,要立即组织杀灭。

  四、区、县、街道、镇爱卫会办公室要按照《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动、拆迁地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动、拆迁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配合,切实把动、拆迁地区的除四害工作管好。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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