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爱卫办:
根据上海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政务公开办〔2001〕1号)的要求,现决定在本市爱国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为此,特制定《上海市爱国卫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对原有的部分除害执法文书作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抓紧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使其掌握各类文书的基本要求并能正确使用。
附件:《上海市爱国卫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