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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142004019
发布时间   2004-07-2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财收〔2004〕13号
备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乱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病人的切身利益,做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本市各医疗机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加强法制观念,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医疗机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财务部门领导为部门责任人,物价收费专职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二、落实诚信服务,强化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价格公示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等方式进行公示,并配备触摸式电脑或价目本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病人查询,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各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向门急诊病人提供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自制制剂)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每位住院病人每日发生的各项住院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病人或家属需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病人及时了解住院费用发生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要通过“入院须知”等方式告知住院病人住院费用查询地点和查询方法。
  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医疗收费投诉窗口,在医疗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告知病人投诉方式,配备专职人员接受病人投诉,认真负责处理每一病人投诉,一旦发现收费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于病人对当场答复和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要逐级向领导报告,及时把单位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如仍有争议,应告知病人可直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物价部门投诉。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内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内部监控制度,各项医疗收费的标准和药品价格要实现计算机化管理,计算机系统有关的收费标准和价格的设定由专职物价员依据本市市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实施操作,要及时根据有关收费标准、价格批准和调整文件对计算机价格设定进行维护。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专职物价员的计算机价格管理工作,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临床科室等任何部门不得对医疗项目进行批价及收费,切实解决由于医院科室经济核算导致的乱收费问题,切断医疗收费与临床科室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
  各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内储存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数据库报市卫生局备案(区县卫生局所属单位报区县卫生局备案),上报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数据库必须公开、公示,与触摸式电脑中的相关数据库一致。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建立自查自纠及报告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职责。组建医疗服务督查组,定期深入临床科室,对重点环节进行督查,定期研究、解决本单位价格管理和医疗服务投诉反映的问题,从制度上克服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到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各单位要书面上报前半年自查自纠情况,区县卫生局所属单位报区县卫生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财务收费处和纠风办,其他医疗单位直接上报市卫生局财务收费处和纠风办;凡被新闻媒体曝光不规范收费的医疗单位,必须在一周内将处理情况直接报市卫生局财务收费处和纠风办。
  各医疗机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的督查力度。要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坚决纠正无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不实收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对开展的医疗新项目,在尚未取得正式批准的情况下,严禁比照其他项目或其他单位收费标准擅自定价收费。
  四、开展医疗服务收费专项督查,实行通报、评优挂钩和责任追究制
  市卫生局每年将会同市物价部门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进行1-2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收费行为,由市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在通知违纪医疗单位的同时,抄送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违纪单位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的15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市卫生局建立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专项检查通报制度,对在督查中查实的不规范收费行为,将在本市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纪收费行为查纠不力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给予黄牌警告,受到二次警告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称号或评审时予以一票否决,并与单位评优创先挂钩;对严重损害病人切身利益,或有组织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对该单位实行行政处罚和上述处理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非市卫生局所辖单位,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寄发“责任追究建议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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