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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1030142004020
发布时间   2004-10-15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办(2004)27号
备注  
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
  本市开展的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登记、统计、分析,是真实记录居民死亡谱变化,准确反映人群主要生命质量指标(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为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现根据目前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情况,进一步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1997年3月2日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规定:“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发,《居民死亡推断书》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公安机关签发。
  (二)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公安部、卫生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第一、二、三联相关项目填写内容务必一致。由诊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或经诊查仍死亡原因不明者务必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栏目内。
  (三)各医疗机构对住院死亡者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者的病案中;急诊留观室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者的留观病史中,随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来院已死亡者及急诊抢救过程中死亡者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急诊科(室)保存,保存期限1年。
  医疗救护中心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救护中心急救科保存,保存期限1年。
  (四)对在家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死者病史卡、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和调查结果,详细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的各项内容,由调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对在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死亡者,在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后,由家属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居民死亡推断书》的第一联由填写单位的防保科(组)保存,保存期限3年。。
  (五)非正常死亡者一律使用《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公安(交通、治安、消防、刑侦、水上等)部门签发。《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并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居民死亡确认书》的第一联由填写单位保存。
  (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居民死亡确认书》第二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统计依据保存,死者为非本市户籍的,则由户口登记机关将第二联复印件定期移交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统计依据保存;第三联是户口登记机关对死亡者注销常住户口或居住、暂住登记的凭证,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
  二、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好本区域内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推断书》的填写质量列入专业考核内容。
  (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由一名中心主任分管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统计工作,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有一名业务院长分管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统计工作,配备有医疗专业知识、责任性强的同志担任《居民死亡推断书》的调查、填报、登记、统计及分析工作。对疑难死亡原因推断遇到困难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讨论,确保填写质量。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填写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的质量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本区域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全市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检查评估工作。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把好死因调查资料的质量关,对每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要认真审核,对填写不全或错误的要重新调查核实,并做好质量评定登记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从事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工作要求。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居民死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年度专业考核评比工作。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对<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死亡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沪卫办〔199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1997〕65号)、《关于使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推断书
        居民死亡确认书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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