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本市1800家村卫生室将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凡是郊区(县)农民到村卫生室看病,药品费用全部按实际进行进价费用支付。而村卫生室按此政策实施减少收入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原则上按基本药品收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
本市10个郊区(县)共拥有1800家村卫生室,年门诊就医人次达594万。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建立与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体现村卫生室公益性,切实减轻郊区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在市委、市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下,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3个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商议的基础上,于今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下称《试行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
一、适用对象
经本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村卫生室,均可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凡在村卫生室就诊的市民,均可享受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政策。
二、基本药品范围
村卫生室所指的基本药品,是指《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沪卫基层〔2008〕3号)制定的本区县村卫生室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共为352种常用、廉价基本药品。上述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
三、实施办法
村卫生室以基本药品的实际进价向就诊患者收取药品费用,不得加收药品运输、贮藏、损耗、人力等费用。村卫生室定期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基本药品采购需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向区县药品采购部门申报,通过区县药品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后配送。
四、经费补偿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后减少收入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原则上按照基本药品收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
区县财政对村卫生室的基本药品补偿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按实结算,作为专项经费下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后据实下拨。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建立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村卫生室要按照全市统一的《上海市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收费标准公示表》要求,如实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基本药品进出账册和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实施专人负责,做到每日一核对、每月一汇总,确保药品账册、门诊记录、处方和收据存根相关内容一致。
六、实施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