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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3110002009001
发布时间   2009-04-08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基层〔2009〕1号
备注  
关于做好2009年市政府实事项目郊区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3家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426家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郊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乡镇政府:
经过多年市政府实事项目标准化建设,本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已基本健全,硬件条件明显提升,达到了全市统一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郊区基层卫生服务网络,2009年将对本市郊区余下尚未改建的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3家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和426家村卫生室进行最后一批的市级标准化建设,以实现本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面标准化。该项目已列入2009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必须在2009年底前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和村卫生室建设,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标准原则上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中分中心建设规模可根据服务半径、所在区域人口等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原则上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村卫生室建设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300所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单位名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6〕5号)中有关一般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执行。
三、建设经费按照如下标准匹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每家300万元,市、区县、乡镇财政1:2:3配套;村卫生室每家9万元,市、区县、乡镇财政1:1:1配套。其中市财政配套资金通过市对区县转移支付予以落实。
四、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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