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发展郊区卫生事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抓手。2002年自2005年间,本市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完成了郊区114所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6年-2008年,本市又实施了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08年底将完成100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在构建良好就医环境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减轻老百姓医药负担,是我们工作下一步的重点。2008年上半年,本市在10个郊区县所有村卫生室实施了《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政策,对规范村卫生室用药,建立郊区基层合理用药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目的
在已有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推进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率先缩小城乡二元差距,体现村卫生室公益性,切实减轻郊区居民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本市居民健康水平。
(三)主要内容
1、在郊区村卫生室就诊的所有患者均可享受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政策,即药品零差率政策。
2、郊区村卫生室基本药品范围参照《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沪卫基层〔2008〕3号)。
3、村卫生室以基本药品的实际进价(不包含药品运输、贮藏、损耗、人力等费用)向就诊患者收取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