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通知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
1、试用机构只能为在本单位试用的、且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2、试用机构只能为试用期满一年(满一年指到考试当年8月31日止)的人员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3、试用期专业必须与报考人员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相一致。
4、研究生、七年制及以上学制的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经考核合格,方可在毕业当年(
5、《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须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
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