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济大学医学院、市民政局第一、第二、第三精神病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3月2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现就《办法》实施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负责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工作,加强对责任报告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3月30日前完成对原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人的重新诊断比对,并按要求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情况,尤其要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有效落实实时管控措施的信息情况,对信息情况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充录入上海市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信息系统和报告工作。
二、各责任报告单位要明确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工作的责任人,确保报告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同时必须遵循保护病人隐私的原则。要对现有住院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诊断比对,填写《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于3月30日前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
三、3月25日起凡新诊断病人和诊断复核病人需填写《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病人发生出院、入院和死亡的也需填写《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
四、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民政系统精神病院和公安系统安康医院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本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的业务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有效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的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完善软件系统,组织分级培训,并开展工作督导和评估。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统一重性精神疾病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上海市精神疾病发病、流行趋势和治疗动态,为制定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开展精神疾病预防和康复服务,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性精神疾病,是按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编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所规定的下列精神疾病:
(一)器质性或物质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编码为0x.xx5,10.x5);
(二)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编码为2, 40.14,90);
(三)心境障碍:精神病性症状(编码为30.3,30.43,31.3,31.6,32.3,32.43)
(四)精神发育迟滞伴显著行为障碍(编码为70.x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本市诊断的非本市户籍重性精神病人)的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分别负责本市和区县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
第六条 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重性精神疾病责任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要落实职能部门,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病人,责任报告单位均应填写《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卡》):
(一)经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的新诊断病人。
(二)经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精神科执业医师复核诊断的病人。
(三)已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卫生机构或精神科入院、出院、死亡的。
第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应对当日确诊的、复核诊断的、当日出、入院或死亡的重性精神疾病病例,填写《报告卡》,于次日15:00前报责任报告单位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
第九条 本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核实实行居住地管理,流程为:
对本辖区居住的本市常住患者,责任报告单位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将患者《报告卡》分发至本辖区患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核实;对非本辖区居住的本市常住患者,责任报告单位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将患者《报告卡》转送患者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对非本市常住或信息不详的患者,责任报告单位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将患者《报告卡》信息直接录入上海市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信息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报告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镇居委干部上门访视,对《报告卡》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并将核实后的本社区病例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信息系统。
经信息核实,对非本辖区居住的本市常住病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核实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转送本市居住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
本市常住的重性精神病人,按户籍人口要求纳入上海市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非常住人口的重性精神病人报告卡信息暂存上海市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信息系统,必要时移送户籍地相关部门。
第十条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要将核实后的病例《报告卡》通过上海市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对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市卫生局。
第十一条 重性精神疾病责任报告单位、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工作的内部管理,在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重性精神疾病的统计数据及有关信息由市卫生局统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制度,报告人员出现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泄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报告病种。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
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
报告类别: 1新诊断 2复核诊断 3入院 4出院 5死亡
门诊号/住院号: /
1初发病人 2复发病人
姓名 性别1男2女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社保卡号
|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地区 1本市(编号 ) 2外地( 省 县/市)
|
收费类型: 1医保 2自费 3合作医疗 4镇保 5其他
|
初诊日期: 诊断日期:
诊断医院: 诊断和危险性行为评估等级:
入院方式:1门诊 2转诊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备注
报告单位: 报告部门:
填卡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门诊号/住院号为病人就诊卡上编号
2、复发病人仅指纳入报告病种的再入院患者
3、所属地区中的本市户籍请赋予相应区县街道四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