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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4010002010002
发布时间   2010-05-07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备注  
《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市、区(县)卫生局是按什么管辖原则实施处罚分工的?    解读:本规定是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以及责任程度的不同确定市、区(县)卫生局处罚分工的,但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以及承担完全责任的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处罚。
对于医疗机构承担次要或轻微责任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以及承担主要、次要或轻微责任的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由区(县)卫生局负责处罚。
    二、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按什么原则予以处罚?    解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三、出现哪些情况时,科室将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诊疗科目?    解读: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在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二级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或三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科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诊疗科目。
    四、医疗机构在因医疗事故而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期间,其校验工作如何开展?
    解读:医疗机构在因医疗事故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期间,其登记机关应当暂缓其校验,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五、对于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根据什么原则予以处罚?    解读:对于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本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人所负的责任程度给于相应的处罚。
    对于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负完全责任的应当给予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负主要责任的应当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负次要责任的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负轻微责任的可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负完全责任的应当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负轻微责任的可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当医疗事故涉及多个环节、多个责任人时,如何予以行政处罚?    解读:对于医疗事故涉及多个环节、多个责任人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先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轻重,视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出现哪些情况时医务人员将被加重行政处罚?
    解读:对于出现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以及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从而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九种情况之一,并且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在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将被加重行政处罚,直接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哪些材料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事故报告书》、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为医疗事故的协议书和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九、对于医疗事故的相关人员,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什么原则予以处分?
    解读:各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视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于适用加重处罚的医疗事故,各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十、对医疗事故中有从业资格但无需执业注册的其他医务人员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行政处罚?
    解读:对医疗事故中有从业资格但无需执业注册的其他医务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从何时起开始实施?
    解读: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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