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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3050002010019
发布时间   2010-07-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监督〔2010〕038号
备注  
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工作,优化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的队伍结构,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职业病诊断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事关劳动者的合法健康权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历来受到卫生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局组织开展了本市职业病诊断工作专题调研,调研显示,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数量匮乏、年龄老化、知识更新速度慢,职业病诊断医师希望获得更多的培训机会。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工作,优化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结构,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切实推进《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为契机,以提高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服务能力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的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并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提供人才储备。
二、培养目标
2015年,通过系统培训,进一步优化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医师知识结构,使除妇产科和儿科以外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熟悉和掌握职业病诊断知识,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考试合格后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三、培养方式和内容
(一)培养对象。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妇产科和儿科的临床医师除外。
(二)培养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概述、职业病定义、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对人体的危害、职业中毒、噪声对人体的危害、职业中暑、气压病、振动病、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等。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基本程序与要求。具体包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申请提交的材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受理条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写规范等。
4、职业病诊断标准。具体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三)培养方式
主要在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基地,邀请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诊断方面的专家授课,采取分批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形式(研修班、学术讲座、研讨会等)进行。培训具体基地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和管理
(一)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颁发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性,负责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的相关组织工作。
(三)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高度重视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工作,制定本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计划,认真做好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工作。
(四)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培训和考核要求,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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