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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3060002010029
发布时间   2010-07-27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疾妇〔2010〕062号
备注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00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附件1),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发挥卫生部门控烟示范带头作用,近日,卫生部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75号,附件2),组织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为响应卫生部号召,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3),并成立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倡导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组织成立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禁烟工作措施,真正发挥医疗卫生系统控烟示范带头作用。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已授牌的上海市“无烟医疗机构”应在2010年底前达到卫生部、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其余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在2011年4月底前全部达标。
三、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禁烟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禁烟措施落实到位。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进实施全面禁烟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市卫生局沟通。联系人:刘 杰(电话:22121580),丁 园(电话:52284122)。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略)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3.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4.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3:
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医疗卫生系统在控烟工作中示范带头作用,确保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
(一)2010年底前,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已授牌的上海市“无烟医疗机构”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实施全面禁烟;
(二)2011年4月底前,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全面实施禁烟。
二、工作措施
(一)各单位将实施禁烟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健全组织管理网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改善单位实施禁烟措施的工作环境,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控烟干预工作。
(二)各单位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等指标纳入文明道德、行政管理考核、评先评优和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职业职责考核内容。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在室内外区域全面实施禁烟。
(四)各单位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等全面实施禁烟,有醒目的禁烟标识,无烟具、无吸烟者、无烟头,不使用烟草接待宾客;在室外设置有明显标志的指定吸烟处,并在室内设置指示标牌,指明吸烟处的位置(妇幼保健院/所、儿童专科医疗机构除外)。
(五)各单位要明确科室护士长、医疗机构导诊服务人员、保洁人员以及保安管理人员等的禁烟管理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培训。负责禁烟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禁烟管理标牌,劝阻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与社会各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咨询等活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建立戒烟门诊和戒烟咨询电话,为有戒烟愿望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相关科室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
(七)各单位所属区域内商业网点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八)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开展临床医生吸烟情况基线调查和每年一次的跟踪调查,掌握单位内临床医生的吸烟状况并进行有效的戒烟干预。
(九)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等18家全国无烟医院作为示范单位,要积极发挥带头模范作用。
三、职责分工
上海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内,由市卫生局疾妇处具体负责管理,全面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系统禁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以及日常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以“负责制”原则落实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
四、督导评估
(一)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4月30日前,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及现场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完成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到7月,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5%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地复查与评估。
(二)2012年起,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禁烟工作进行每年一次的督导检查,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至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随机抽取全市3-5%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地复查和评估。
(三)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不达标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卫生部、全国爱卫办《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附件: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附件4:
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长:徐建光
副组长:王磐石
 员:袁忠俭、吕欣欣、李善国、李光耀、张炜、晏波、葛燕萍、刘红炜、宋耀君、张勘、季伟苹、刘雪峰、乔荟竑、王林初、陈晓红、王彤、凤伟总、王光照、张浩、何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市健康教育所,由市卫生局疾妇处具体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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