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繁體版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业务类>> 医政管理
                 

索取号  AB83030002010069
发布时间   2010-08-20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办医政〔2010〕029号
备注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解决农村地区卫生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我部商教育部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增加了为村卫生室及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乡村)的农村医学专业。为做好该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允许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入学的;

(二)户籍和毕业学校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鉴于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已取消卫生保健专业,自2010年起(含当年)违反规定招收的卫生保健专业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只能到村卫生室和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四、设置农村医学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内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名单,并于20101231日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应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执业地点进行管理。各地应当统筹规划,根据当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需求,加强对农村医学专业的管理工作。

五、设置农村医学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明确向报考学生告知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

 

 

二〇年七月九日

 

   
 
 
                                      
 
版权所有(C)2001-2008 上海市卫生局版权所有,不得非法镜像。
E-mail:webmaster@smhb.gov.cn 地址: 北京西路1477号 电话: 22121111 邮编:2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