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本市已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公共卫生类别医师不再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90号),并按照《卫生部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和各二、三级医疗机构今后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和考核时,培训人员范围调整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医师和药师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监管,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