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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3080002010003
发布时间   2010-08-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10〕085号
备注  
关于转发《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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