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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83040002012001
发布时间   2012-01-20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12〕010号
备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3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个别机构以科研为名存在涉嫌非法采集脐带血行为的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规定:符合规划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为本市获准设置,并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特殊血站。
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接受脐带血收、采集委托工作前,必须认真查验《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相关资质证明,包括其采集范围是否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采集脐带血的,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研究,必须严格执行科研管理和临床试验研究的有关规定,不得假借科研名义违规采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有关科研使用脐带血规定,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制定。
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属第三类医疗技术,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四、脐带血库和有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在发布广告或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相关技术宣传时,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有关医疗广告的报审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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