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
无偿献血者基本条件
年龄:18-55周岁;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经体检,身体健康。
献血注意事项
1、献血当日可按自己原来的习惯进餐,不要空腹献血,但也不要吃过于油腻的事物;不宜饮酒或吸烟,更不宜服药,以免影响血液质量;献血前最好饮用一些糖水,这样会增强人体的耐受力与调节功能,但不宜过量饮用。
2、如遇感冒、发烧、腹泻等,或妇女在例假期,应暂缓献血。
3、献血中要保持良好的情绪,精神不必紧张。采血完毕站立时不要过猛,要按住针眼,适当休息后再离开采血室。
4、献血后一两天内,不宜进行太剧烈的活动,针眼处要保持清洁,以防感染。
5、献血后不必大补长休,切忌暴饮暴食。
6、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或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7、献血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或附有身份证号码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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