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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政府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哪些救济途径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何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2893278        
         邮编:200040
         
         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七部分:(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工作,提出有关要求: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做好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三、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四、加强新闻发布和网站建设,主动公开信息;五、明确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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